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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女儿抚养费过低为由将前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1日15:36  蓝州晨报

  本报讯 (记者陈霞) 刘倩离婚后要求前夫每年增加孩子的抚养费等共计5万余元遭拒,为此二人闹上法庭。近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刘倩请求增加抚养费的金额已超出其实际生活所需及其前夫王磊的负担能力,对刘倩过高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2004年1月13日,王磊与刘倩经城关区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刘倩抚养,王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双方共同财产住房两套均由刘倩所有,同时约定在女儿成长过程中,若有重大开支,女方无力承担可由双方协商。2011年3月刘倩提出,王磊每月支付的500元已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女儿上学费用的需要,要求王磊每年增加支付抚养费1.3万元,同时在每年年底前支付孩子出国留学费用4万元。王磊认为,自己和刘倩离婚时已做出让步,将两套房产归于刘倩所有,自己现在的住房每月还要交贷款,只同意适当增加抚养费,但对其他费用不予支付。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王磊所在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王磊每月工资收入为4019元,除去每月支付按揭款2300元,实际剩余1900元。按照子女抚养费应不超过月收入30%的比例,法院确定王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刘倩提出的金额已超出女儿实际生活所需及王磊的负担能力,故对刘倩过高请求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刘倩要求王磊每年支付出国留学费用,因尚未有相关费用支出,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刘倩提出上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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